甘肃金昌永昌县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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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营造良好社会风尚,严厉打击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永昌县委办公室、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工作实施方案》(县委办发〔****〕***号)精神,通告如下: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以下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行为。 (一)对被赡养人忽视冷落,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料、精神上不关心; (二)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被赡养人仍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低劣的危旧房屋; (三)让被赡养人从事超体力劳动,有病不及时送医治疗; (四)以窃取、骗取、索取等方式侵犯被赡养人财产权益; (五)对被赡养人实施冻饿、殴打、捆绑、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 (六)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赡养人; (七)其他拒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行为。 三、具有以上不法行为的赡养人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一)本《通告》发布后,赡养人应自觉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年**月**日前仍未履行义务的,政法机关和乡镇、村(社区)协助被赡养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赡养人是领导干部、党员、公职人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向所在单位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通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赡养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治;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依法从快从重处理。 (三)人民法院对赡养案件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审理,诉讼费依法给予减、缓、免。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积极向当地村委会(社区)、人民政府和政法机关举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接受举报的单位和联系方式如下: 永昌县人民法院:****-*******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永昌县公安局:****-*** 永昌县司法局:****-*******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仍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被赡养人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政法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特此通告! 永昌县人民法院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永昌县公安局 永昌县司法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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