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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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州)林业(生态建设管理)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确保林业资源得到有效管护和聘用的生态护林员稳定脱贫,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将部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为生态护林员,是做好林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层层落实责任,组织好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扶贫部门要为选聘提供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资料,加强选聘人员贫困人口身份的审核,确保选聘工作顺利开展。二、统筹安排,精准落地。生态护林员选聘要突出重点、补助资金要集中使用,向深度贫困乡镇倾斜。每个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按照人均****元测算,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元的标准执行。并要根据拟管护区域的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各管护区域的面积,每个生态护林员森林资源管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亩;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面积按照资源特点、历史经验等实际情况确定,做到选聘人员精准,管护范围精准。三、动态聘用,相对稳定。生态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一聘,但要保持相对稳定。要积极引导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的贫困户采用多种渠道脱贫致富,避免解聘后出现返贫现象。四、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制度,制定既能管人又能管事、切实管用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加强巡山护林、安全培训和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努力实现脱贫致富与林业资源管护有机结合的双赢目标。同时,要严格落实《甘肃省脱贫攻坚问责规定》,对选聘、管护、管理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年**月**日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管护和精准脱贫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参与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第三条 享受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补助县”)。第四条建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第五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各地可结合实际,从补助资金中安排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但不得超过总资金的*%。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贫困人口、贫困程度、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到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下达资金,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省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市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对应承担相应职责。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选聘工作负总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汇总、审定乡镇选聘结果并逐级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资料,做好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村一级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林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具体承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生态护林员的各项事务。 第三章 选聘管理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十条 选聘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解聘后有可能返贫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二)申报。贫困人口通过村两委初审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三)审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进行审核和评定。(四)公示。村两委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日。(五)聘用。经县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聘用实行管护劳务协议制度。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面积、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以及安全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一年一聘,实行动态管理。生态护林员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主动要求退出、触犯法律等,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应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一) 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二) 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三) 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工作。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的权利:(一) 生态护林员有权要求劳务协议签订单位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兑现劳务报酬。(二) 生态护林员自愿提出解除协议的,须提前**日向劳务协议签订单位提出申请;生态护林员被解聘的,在被告知解聘的**日内有权向县、乡两级政府提出申辩。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为****--****元,以“一卡通”形式按月兑付。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业务常识、基本工作技能、安全防护等培训。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制定考核办法,由乡镇人民政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生态护林员的续聘挂钩。第十九条生态护林员的档案管理。县乡两级要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对动态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上报。第二十条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应对生态护林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将各片区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责令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人员选聘及动态变化管理落实情况。(二) 培训情况。(三) 林业资源管护情况,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合同签订情况,管护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四) 管护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五) 管护档案建立和信息报送情况。(六)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二条 奖惩办法。(一) 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扬或奖励。*.管护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湿地、沙化土地资源管护成效显著的;*.勇于制止破坏森林、湿地、沙化土地资源行为的;*.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的。(二) 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管护区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的;*.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管护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对管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破坏和损失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三)县一级人民政府应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管护面积的真实准确负责,对虚报生态护林员需求、管护面积不实的行为,省局将在林业资金安排时予以调控,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年印发的《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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