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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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通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并在创新生态保护建设机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协同推进脱贫攻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聚焦重点。结合我市在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县、区主体功能区定位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合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特点,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
*.坚持依法审计,重在责任。以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抓手,根据领导干部任期内职责权限,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改革。以生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坚持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及时总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经验做法,不断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相应的审计技术方法和操作指南,扎实有序推进审计工作。
(三)分步实施
****年在省审计厅指导下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经验的总结,在审计技术方法、审计评价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年,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审计内容。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典型,排查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等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审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审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审查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审查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和重大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审查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中重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及相关预警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客观作出审计评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划计划、考核制度等,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综合反映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积极探索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根据审计内容选择确定主要审计评价标准,设定定量评价标准。
(三)做好审计责任界定。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域因素、气候、季节、生长期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以及环境问题的潜伏性、时滞性、外部性等,针对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变化,依法客观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历史遗留的、短期难以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涉及范围广、难以准确计量的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要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采取减缓措施的程度和科学论证的效果进行认定。
(四)探索审计结果运用。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等制度,及时向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得到充分运用。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规定。对审计发现的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事故,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审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三、审计重点
依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审批权限,重点对县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后区域内实物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以及水、大气、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防治等重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审计,针对不同类别自然资源资产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分别确定审计重点。
(一)土地资源审计。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实物量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数量严重减少、质量退化、土地沙化、土壤污染、草原破坏、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和面积不合理减少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审查土地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以及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情况,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审查地方新建、扩建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违规圈占土地及闲置问题,有无违规向禁止用地项目供地问题,有无违反产业政策向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等供地问题。
*.审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补充耕地数量不实、占优补劣问题,有无擅自决策批准平山造地进行土地整治、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审查耕地质量情况,主要包括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完成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落实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耕地土壤有机质下降、耕地酸化严重、有效土层和耕层下降明显、盐渍化等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区域内工业项目有无偷排投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有无违规倾倒生活垃圾、建筑业废土、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造成耕地污染等问题。
*.审查荒漠化土地保护和防治情况。主要包括区域内防沙治沙规划制定情况、土地沙化监测体系建立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沙化土地等破坏沙区植被和动植物资源的问题,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无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行为。
*.审查湿地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以及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区域内湿地面积指标变化情况,湿地保护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水资源审计。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水资源量及水质等级分布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水资源流量严重减少、面积严重缩小、水质严重下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审查县区政府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重要水源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相关规划分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水污染物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水污染防护行动计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审查县区政府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落实情况,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
*.审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项目,以及化工、造纸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建设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审查县区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履行情况,包括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及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地下水严重超采、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以及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等问题。
(三)森林资源审计。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林木损毁和森林面积不合理减少、质量下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审查区域内森林资源总量变化情况、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林地保有量和征占用林地定额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审查县区政府建立森林管护责任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森林火灾应急防灾机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灾害风险隐患等问题。
*.审查林地征占用、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乱批滥占林地、乱砍滥伐等问题。
(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审计。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矿山生态环境未得到改善、危害程度未得到减缓、污染继续加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审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检查保护区域额内生态环境是否遭到严重破坏,是否落实限制或禁止开发有关制度规定,已有开发活动是否逐渐有序退出并及时恢复生态环境等。
*.审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新的矿业开发或超标排放造成土地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五)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物因素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未完成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审查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约束性指标,包括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城市细颗粒物或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等**项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审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及区域内高污染重点企业制定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实施效果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脱硫电价、脱硝电价等大气污染防治经济政策,是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对超标排放或偷排偷放行为以罚代法、从轻处罚、免于处罚等问题。
(六)领导干部决策机制审计。通过调阅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会议记录和纪要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事项的重要批示等方式,检查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实施的有效性、决策结果的效益性,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检查县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我市生态建设和改善发展条件政策措施情况。
*.审查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将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签订生态建设目标责任;是否存在超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管理权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盲目引进项目,造成私排乱放等严重环境污染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市县(区)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统筹协调和人员培训。市审计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规划,做好分类指导和专业培训。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做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在经费保障、专业指导、信息共享等方面给与审计机关支持。各级审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农牧、林业、统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动、会商的工作机制,为开展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专业支持和制度保障。
(三)创新工作方法。我市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多样、形态各异,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各地的资源特点,突出重点,选取其中的一项或两项资源资产,通过相关业务数据的对比分析,采用点面结合,运用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核实对比,聘请专家、社会机构参与审计过程和业务指导等,多渠道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和方法,确保审计结果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