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金昌市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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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着力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基层党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甘肃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应遵循下列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对等、分级问责,问责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工委和党总支、党支部及其班子成员、党务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主体是市委、县区委、市直部门党(工)委和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做好所辖党组织、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党务干部的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党建责任落实不力。没有严格按照职责职能抓基层党建,造成工作失误的;党建工作流于形式、被动应付,连续两年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排名靠后的。
(二)基层组织建设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工作推进不力的;没有按期换届,或换届选举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建设不力。领导班子思想教育抓得不紧不实,未定期组织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班子不团结、缺乏战斗力,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班子议事规则等制度不健全,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或造成失误的。
(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不力。没有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党员档案不规范、不完整的;对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松懈,出现违纪违法党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制度执行和落实不力。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每季度研究*次基层党建工作、每年*次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每年按**%的比例确定后进党支部整顿转化等工作机制的;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到位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办法、主题党日等重要制度载体落实不到位的。
(六)作风建设不力。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党务政(村、居)务公开等为民服务机制落实不到位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吃拿卡要,不担当、不作为、弄虚作假,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党建基础保障不力。党务干部未按规定配备的;基层干部报酬待遇、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活动场所建设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经费保障未按规定落实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综合服务平台管理使用滞后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对党委(党组)、工委和党总支、党支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由被问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本组织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上级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派员到会指导。
(二)通报。对履职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六条 对党委(党组)、工委和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及党务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条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问责对象采取通报问责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范围。
第八条 被问责未及时整改,或干扰、阻碍问责工作,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等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问责程序包括问责线索受理、开展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决定、问责决定执行、材料备案归档等。
第十条 问责线索受理。主要来源包括:基层组织、党员、群众的情况反映;上级组织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党政职能部门、纪检与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组织部门开展检查、督查提出的问责建议;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媒体曝光材料;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开展调查核实。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织部门根据问责线索,启动问责程序。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责事项,由相应党组织、组织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根据调查事实,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组提出的建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问责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认真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的,可以向市县(区)委申诉。申诉期间,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材料备案归档。问责处理决定生效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对象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到检查、通报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受到诫勉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使用。
(三)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四)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的党委(党组)、工委和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党委(党组)、工委和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及党务干部,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调查、讨论问责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县区委、市直部门党(工)委和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党委依照本办法,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