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常德市自然资源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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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未批先建案等*起典型违法案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一、******未批先建案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年*月******未经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批准,擅自在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昌颐路南侧修建仓储厂房****.**平方米(合计:*.****亩),已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情况:****年*月**日,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对******未批先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然资罚字〔****〕第**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工程造价的*%)的行政处罚。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二、安慈高速建设项目路面一标项目部非法占地案违法当事人:中铁二******违法事实:****年*月,中******安慈高速路面一标项目部因建设需要,向津市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沥青拌和场临时用地。因急于赶工期,该公司在完成了土地选址、与万家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复垦方案编制等工作流程的前提下,于****年**月中旬擅自占用已选址但未经批准的地块进行建设,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经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测绘大队现场勘测,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平方米(**.**亩),其中建设用地****平方米(**.**亩),耕地****平方米(合*.**亩,其中水田**平方米、旱地****平方米)。处理情况:****年**月**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对安慈高速建设项目路面一标项目部违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对中铁二******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自然资执罚字﹝****﹞**号),责令中铁二******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津市市毛里湖镇万家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的罚款,计****元人民币;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的罚款,计*****元人民币,以上合计*****元人民币。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三、石门县夹山镇星科建材厂非法占地案违法当事人:石门县夹山镇星科建材厂违法事实:****年*月**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市长热线转交的问题线索,反映石门县夹山镇星科建材厂涉嫌未经批准占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经核查发现:石门县夹山镇星科建材厂未经批准,于****年*月擅自占用夹山镇三板桥社区*组部分集体土地上修建星科搅拌站,用以生产商品混凝土。经现场勘测,该项目占地面积共****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石门县夹山镇星科建材厂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星科搅拌站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处理情况:****年**月**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夹山镇星科建材厂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月**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夹山镇星科建材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门自然资罚决字〔****〕第***号),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夹山镇三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款人民币*****元。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四、汉寿县太子庙镇金旺牲猪定点屠宰场非法占地案违法当事人:汉寿县太子庙镇金旺牲猪定点屠宰场违法事实:根据上级交办,汉寿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发现汉寿县太子庙镇金旺牲猪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金旺屠宰场)在太子庙镇龙津村夏家湾组的用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年*月,汉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展开了实地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经核查,****年**月,金旺屠宰场法人代表曾金友以建养猪场的名义申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获得批准,备案面积*.****亩,用地位置为太子庙镇龙津村夏家湾组。****年*月,金旺屠宰场未经依法批准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内修建了一栋两层的牲猪屠宰场房,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年*月,原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现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金旺屠宰场非法占用土地建屠宰场房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已缴清),处罚面积***平方米。****年*月,金旺屠宰场继续修建屠宰车间、围墙等设施,并硬化了部分地面。经现场勘测,屠宰场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均为农用地(其中林地**平方米,坑塘水面****平方米)。经审查,屠宰场所占土地系太子庙镇龙津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理情况:****年*月*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汉寿县太子庙镇金旺牲猪定点屠宰场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月**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汉寿县太子庙镇金旺牲猪定点屠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汉自然资罚字〔****〕第*号),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元(处罚面积****平方米,处罚标准每平方米**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行政处罚正在执行之中。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