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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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肇府函〔****〕***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个镇街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始以自身名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街名单详见附件*。 二、调整由本区镇街实行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共有**项,目录详见附件*。 三、公告各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前已立案的由原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此后立案由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办理。 四、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五、区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培训和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六、各镇街应当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肇庆市高要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街名单 *.调整由高要区乡镇街道实行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附件*肇庆市高要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街名单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大湾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蛟塘镇、回龙镇、白土镇、金渡镇、蚬岗镇、金利镇、南岸街道。附件*调整由高要区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第一批)序号事项类型事项领域事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依据备注*行政处罚生态保护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行为的处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年修正本)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号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生态保护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处罚*************.《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年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生态保护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生态保护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生态保护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及其他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三章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的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城市绿化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六章第五十条*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年修正)建设部令第**号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年修正)建设部令第**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号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年修正)建设部令第**号第六章第四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年修正)建设部令第**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在城市绿地内的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害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擅自迁移、砍伐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二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镇区和乡村治理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农业技术推广使用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三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