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滁州市凯恩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珠穆朗玛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1)皖1102民初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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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皖****民初***号
滁******:本院受理原告滁州******与被告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