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吉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水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包含用于存放商品货物的仓库区域和向消费者展示出售商品的销售区域;  (三)符合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主要街道间距不低于**米。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间距不低于**米。  (三)其他街道间距不低于**米。  第六条行政村、自然村区域,每**户设立*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不超过*个。  第七条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居民住宅小区的设置:封闭式小区居住户数在***户(含)以下的小区设置*个零售点,***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户(含)增设*个零售点;开放式小区内间距不低于**米设置*个零售点。  经营场所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靠街道的零售点,适用第五条规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流动人口稠密区,在候车室(厅)内每*个摊位设立*个零售点;在附设的商业门店中,每*个门面设立*个零售点。  (三)相对独立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商(农)贸市场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门面或商铺总数在***个(含)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个,每增加**个门面或商铺增加*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不得超过**个。  (四)旅游景点区域,每*个门面或铺位设立*个零售点。  第八条下列情形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在建工地内。  (二)厂区、部队营区、监狱生活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内。  (三)商业、娱乐服务场所内部。  (四)经营场所面积达到***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  (五)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  (六)江西省商务厅认可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数量、间距标准限制:  (一)持有吉水县户籍或在吉水县长期居住的烈属、低保户、残障人士、贫困户、退役军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上述申请人必须本人经营,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且仅限在一个经营场所给予照顾。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已取得零售许可证满*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六个月以上且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且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柴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销店;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便利店等。  (二)利用电玩游戏机、抽奖博彩设备或自动售货机(柜)等进行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中小学校内及周围**米范围内的;城区幼儿园内及周围**米范围内的;乡镇幼儿园内及周围**米范围内的。  (四)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五)党政机关内部。  (六)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中小学周围**-***米范围内的零售点缩短许可证有效期至一年。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任一出入口与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本规定所称商业、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场所,主要包括:酒楼、饭店、度假村、旅社、宾馆、茶楼、歌舞厅(KTV)、酒吧、网吧、健身房、洗脚城等。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用于学生进出的主要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用于学生进出的主要通道口不包含常年封闭的通道。  第十四条本规定附件中所列主要街道、乡镇街道、其他街道、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旅游景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变化的,吉水县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示目录。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吉水县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店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吉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起实施的《吉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吉水烟办﹝****﹞第*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水县主要街道、乡镇街道以及其他街道、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旅游景点名录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