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政策解读】关于重新修订《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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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bocmscontentbegin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细化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日常监管职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关于印发大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管事项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庆环发〔****〕*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实施随机抽查制度一年来的工作实际,对《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重新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通知的必要性
(一)为进一步规范日常环境监管,杜绝环境监管随意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二)黑龙江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号)。
其要求各市、县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号)。
(二)制定过程
****年*月**日,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重新修订《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年*月**日,该方案通过了大庆市环保局法制科的审查和局务会的审批,按《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大庆市环境保护局网公布并网上征求公众意见。于****年*月*日颁发实施。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二、抽查的内容】“(一)抽查主体至(四)抽查比例”这四段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黑环发〔****〕***号)【三、抽查的内容】“(一)抽查主体的确定至(四)抽查比例”这四段中“(一)抽查主体的确定: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的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应以年度检查计划为依据,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方案。(二)被抽查主体的确定: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企业是随机抽查工作的被抽查主体。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污染源企业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重点监管排污单位,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为一般排污单位。开展抽查工作时,应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建立基础信息库: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当地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和环境监察人员基本情况清单,清单应明确列明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数量、名称、所在地区以及负责辖区环境监管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执法证信息、从事执法工作时间等)。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监察人员管理动态信息库,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信息库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四)抽查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排污单位每年应保证巡查一遍。*.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抽查一般企业数量应不低于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的*倍,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抽查一般企业数量应不低于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的**倍。*.其他要求: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应提高环境监管等级,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后,原污染源日常监察“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三、配套机制】“(一)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至(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这五段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黑环发〔****〕***号)【四、配套机制】“(一)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至(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这五段中“(一)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监察人员和本级直接监管的排污单位,依次编号或制定相应代码,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抽取季度抽查排污单位和环境监察人员,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直接监管的排污单位范围内进行摇号,摇号结果一经产生,不得擅自改变。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前*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每年**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被抽查排污单位数量纳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二)建立“痕迹化”监管机制: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中,应运用移动执法系统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并完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环境监管内容。未开展移动执法试点的单位,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建立保密机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随机抽查名单不得外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建立监测、监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被抽查排污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乱执法、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EndFragmentturbocmscontentend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