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建督罚字〔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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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英杰:****年*月**日,武强县画乡·新视界建筑工地*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根据《武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的批复》(武政批〔****〕**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我部于****年*月**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号),你于****年*月**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个月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