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永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秸秆禁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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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金昌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结合《永昌县秸秆禁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小麦、大麦、玉米、薯类、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秸秆、残叶等,包括田间地头杂草、废旧地膜、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所有焚烧秸秆环境污染行为。 第四条 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村委会秸秆禁烧工作,各村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政府和各村委会要强化责任落实,镇、村、社、流转大户逐级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和田块。 第六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科学指导,积极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还畜、打捆等综合利用技术和好的经验、做法,多途径消耗转化秸秆,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第七条 镇政府、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标语、宣传栏等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及有效途径,强化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村年度目标综合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村民违反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明火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下拘留。 *、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凡发现有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的农户,当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救助政策;对于已经享受救助政策的,经核实后暂停发放。 第十一条 各村委会、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和各包村领导、干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切实抓好禁烧工作。各村委会要成立巡查队伍,各社要设立监督员,重点对高速公路、国道、旅游景区沿线和村庄主干道两侧及重点区域、地块等进行巡查。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烟点、火点及时扑救,并向镇村镇建设办公室报告,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第一时间向着火点所属村反馈进行灭火,并立即协调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出警执法。对存在着火点却不劝阻、不制止、不作为的村社,一经发现,追究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举报违规焚烧秸秆、杂草、落叶、废旧地膜、垃圾并抓获点火人员的,经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秸秆焚烧行为进行举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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