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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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丁(男,身份证号码:******************): 你(单位)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年**月**日被博罗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没收牙机手机*个、牙模*套、药品*箱、口腔检查包*套的行政处罚。****年*月**日我局卫生监督员通知你到博罗县卫生监督所四楼医疗消杀监督股办公室,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拒绝签名,****年*月**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到你(单位)的经营场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找到你本人;****年*月**日采取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特此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卫医罚〔****〕**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或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桥西六路*号;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卫医罚〔****〕**号)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年*月**号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zwgk/gzwj/tzgg/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