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井研县研城街道新兴村7组JG2019-9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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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研城街道新兴村*组JG****-*国有土地使用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四川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GR****SC*******项目名称 井研县研城街道新兴村*组JG****-*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类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名称 四川******转让标的所在地区挂牌价格 *,***,***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转让说明事项 一、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 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置存在移交或所有权转移风险。 三、 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四、 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分别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如标的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且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价款的支付。 五、 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转让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 本次转让标的土地尚未进行开发,暂不能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号)文件精神,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由受让方自行依法办理预告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待开发投资达到或超过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方(预告登记权利人)自行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税、费。 七、 受让方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个月内自行申请转移登记。若因受让方原因未按时进行转移登记,造成预告登记失效,标的无法过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 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详见附件)要求对标的进行开发和使用。 九、 受让方须承诺并保证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三个月内开发建设,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投资建设达到总投资额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由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延建申请并报经相关部门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一个月内,转让方负责移交标的。若转让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移交标的的,转让方一次性全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并承担受让方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上述费用不计利息,转让方不予额外补偿)。同时解除《土地转让合同》,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 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 转让标的成交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税费由转让双方按土地过户的税费收取标准各自承担。 十三、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需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现状、面积、土地规划、权证过户、标的移交等)。意向受让方一旦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的全面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土地转让合同》。 十四、 成交后,转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相关票据。 十五、 其他事项详见《土地转让合同》(样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十六、 转让方查看标的联系人:陈一江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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