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滁州市通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2021)皖1102民初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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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皖****民初****号
刘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