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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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平财采决〔****〕*号投诉人:******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号投诉人委托代理人: 梁国源联系电话:***....****被投诉人*: ******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港宁花园B区西幢*号(国旺花园东门正对面)被投诉人*:平南县城区园林管理所地 址: 平南县城湖路一、主要事实****年 **月** 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 平南县宁丰农牧至永源科技段道路等**个区域绿化养护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GGZC****-G*-*****-GTZB)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质疑中标单位“贵******的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制作投标文件,以及不符”合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数量要求。经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数量要求的记录,且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所以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质疑中标单位贵******不符合本次项目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的供应商”******成立时间和行政审批的经营******从事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经营时间,不符合“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要求。审查情况如下:经对贵******在本项目的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绿化项目**名员工的劳务合同签订时间是****年**月**日之前,也就是在有“园林绿化工程”经营范围之前签订的合同,而且劳务合同均是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是,在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贵港************仅缴交*个人的社保费用,其他员工没有缴交社保费用,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中的“按时足额缴费”不相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综合以上,贵******不符合本次招标项目资格要求,投标无效。投诉成立。二、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如下:贵******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贵港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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