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关于松江区文翔路3088弄587号501室《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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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勤、顾雪珍,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伟、陈峰联系电话:********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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