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孙金强与何如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
(2021)皖1102民初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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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皖****民初****号
何如柱:
本院受理原告孙金强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