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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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划拨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外,其它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及时公布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 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住建、发改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市场供应和土地储备情况进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市本级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三)完善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财政、住建、国土、发改等多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协调解决决策土地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 (四)科学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由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国土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及底价,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评估,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经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要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二、切实落实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 (一)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还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发布。 (二)规范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列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目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目录、以公开方式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交易行为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禁止违规设定竞买条件。在出让土地时,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前置条件。工业用地根据省、市政府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统一决策部署而设置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不属于设排他性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竞买须知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 (五)科学合理约定联合竞买事项。出让公告中约定不接受联合竞买的,在具体办理土地出让报名手续时,不得接受联合竞买。 三、严格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一)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出让成交后,一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履行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涉及修改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依法修改规划,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后合同约定、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土地价款变动收支。对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导致土地出让价款发生变动的,国土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变更或补充合同》,补缴或退缴地价款,补缴、退缴金额按规定组织评估后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得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的做法确定土地出让价款的补缴、退缴金额,不得未经评估、依据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或授意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补缴、退缴金额。国土部门要严肃查处在土地估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失实评估报告的违规执业机构和人员,会同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依法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土地,或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或在土地出让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切实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营造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不得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收入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三)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按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有关专项资金。五、加强土地出让监督检查 (一)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具体地块出让提出要求;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事先确定、约定或承诺优惠地价,量身定制竞买人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底价;不得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等。土地出让行为被认定违法违规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全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管理工作,切实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中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万宁市人民政府****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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