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民安大道-石船)PPP项目35kV微机综合测控保护装置采购(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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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号线(民安大道-石船)PPP项目
**kV微机综合测控保护装置采购(第二次)补遗资料(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删除以下内容:
“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增加以下内容:
***.******.*** 结算发票、结算方式:
(*)在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买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如果卖方开具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卖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须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的,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因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
*)因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给买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
*)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
(*)结算方式
*)供应结算期:每月**日至次月**日(含**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
*)合同结算单价确定后,卖方按收货人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与合同买方进行结算。
*)货款以到站价(含运杂费)一票制结算,卖方向合同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算货币:人民币。
*)买方使用现金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如使用*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承兑及电子承兑)支付,买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如使用*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承兑及电子承兑)支付,按汇票交付日至汇票到期日减**天计息,计息利率按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贴现利率计算。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年*年*日**时**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以招标人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资料为准。招标人*:******
招标人*:******
招标人*:中铁******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 [***********************]重庆轨道交通*号线(民安大道-石船)PPP项目**kV微机综合测控保护装置采购(第二次).CQ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