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广昌县财政局关于广昌县第一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YG-21-0006)的投诉处理决定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广财字〔****〕**号广昌县财政局关于广昌县第一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YG-**-****)的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游江 联系电话:***********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号龙韵花园A栋*单元***室被投诉人*:江西省广昌县第一中学联系人:符女士 联系电话:***********地址:抚州市广昌县顺化渡***号被投诉人*:抚******联系人:卢丽萍 联系电话:***********地址:抚州市玉茗大道延伸段东侧(巴黎丽都旁)投诉人对抚******代理的广昌县第一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做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月**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采购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UV烟罩带鲜风样品,不提供样品佐证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已对UV烟罩带鲜风的技术参数描述的很详细,安全能凭书面方式准确描述产品的情况下还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没有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纯粹以评审专家的主观意愿评定样品是否合格,判定不合格视为响应无效作无效投标,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把具有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医用不锈钢制品生产许可证作为评分项,分值高达*分。事实依据:厨房设备要求提供医用不锈钢制品生产许可证,是为特定投标人定制的条款,把生产许可证作为评分项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时间滞后且未在回复件中依法告知供应商投诉的权利和向什么单位投诉。事实依据:有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达到即成事实的目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经调查:该项目于****年*月**日挂网进行公开招标,*月*日******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代理公司于*月*日收到质疑函,于*月*日作出回复,*月*日快递寄出质疑回复函(有快递单佐证),质疑方对回复不满意,于*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受理后,我局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该项目样品的提供是根据业主需求设置,且绝大多数潜在的制造企业均可以提供,能让现场评标专家更加直观地进行判断打分,同时还可以作为项目建成后的验收依据,防止中标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投标时提供的样品不符,避免以次充好,我局认为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样品并无不当。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修改了招标文件,取消“投标人具有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医用不锈钢生产许可证”评分项,并调整相关分值。针对投诉事项*:代理公司的回复时间在*个工作日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但是,代理公司在回复内容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四款,******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以上投诉事项我局已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了书面论证,与上述调查情况相符。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专家两次论证意见,我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的投诉事项*成立,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我******修改招标文件后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昌县财政局 ****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