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政府采购政策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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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知识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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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是什么?
答: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该条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不仅是采购人实施采购活动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是否严格按照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未按照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活动的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发现其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该条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地方预算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潍坊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化整为零”作出定义,即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预算项目调整的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其他任何方式”是弹性规定,除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外,采购人还可能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如非保密项目以保密项目实施采购以规避公开招标等。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该条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要求有:一是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确定;二是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确认,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以推荐采购人满意的供应商,或者未在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上述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采购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该条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实质性要件,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其目的是为了缔结采购合同,为保证采购的严肃性,保证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如不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或者擅自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那么采购将流于形式,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该条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人肯会追加合同标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追加合同标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所追加合同标的与原合同标的相同,不得追加不相同的标的物;二是不得改变其他合同条款;三是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该条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应《合同法》。同时,《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也作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合同有规定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改变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实质性要件。
中止是指暂停合同的履行。
终止是指不再履行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该条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其目标是实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发挥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当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八)未在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立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与监督合同履行有关的部门,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采购合同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购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备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