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禅城区拖拉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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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禅城区农机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禅城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不能使用未注销拖拉机的处理 (一)拖拉机灭失(废弃)的,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由所有人或家属签署注销申请表,办理注销登记;找不到所有人及家属的,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由所有人户籍所在村委会或户籍部门出具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后办理注销。 (二)拖拉机闲置的,动员机手办理拖拉机报废后再进行注销登记;若不进行报废的,按照机动车脱检三个周期以上进行公示三个月,公示完毕后进行强制报废注销。 二、对未上牌拖拉机的处理 对未上牌拖拉机,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理。 (一)发放《责令办理注册登记通知书》。前来办理注册登记的,首先办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发出《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同时动员所有人对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进行报废。 (二)发出《责令办理注册登记通知书》后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继续发出《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 (三)发出《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后仍继续使用的,由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扣押拖拉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对脱检拖拉机的处理 对脱检拖拉机,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理。 (一)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发放《责令办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通知书》进行催办。 (二)发出《责令办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通知书》后逾期未办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经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四)脱检三个周期以上的,按机动车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进行强制报废注销。 四、对改装拼装拖拉机的处理 对改装拼装拖拉机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告知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违法行为人拒不恢复原状并继续使用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发放《农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由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wzsy/tzgg/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