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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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和《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号)及《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从****年起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富蕴县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含乡镇周转房)的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组织部、教育局、卫健委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农村教师、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宿舍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同时,尽可能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及工程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为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宅。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平方米,并具有使用空间和功能的可拓展性。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备案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监理人员,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凡是未经公开招标的工程,严禁开工建设;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凡是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方案,一律不得使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永久责任。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县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的比例安排在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的资金之中;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六)经县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本县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或其他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其他经政府批准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从市场上收购或长期租赁,并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的住房; (五)各类企业和其他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行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组织部、教育局、卫健委等部门,拟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用地(包括在各个建设项目中的配建用地)纳入年度城镇住房供地计划,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需要。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租赁对象交通、就业等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本县各相关配建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严禁出售。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是重要的国有资产,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备受社会关注,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县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接受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和使用。捐赠人对捐赠房产有指定要求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指定要求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信息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公租房资产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 保障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三条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补贴发放额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和保障时限确定。 租赁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号)文件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比例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最低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租赁补贴标准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方米补贴,如租赁房屋超过**平方米的标准,超出面积的租金由申请人按市场价全额自行承担。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发放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保障时限。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城镇居民平均住房水平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七章 申请和分配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由政府按规定,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出租。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县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县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申请对象: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家庭中至少有*人取得本县常住户籍*年以上;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元;家中没有车辆、大型农机机械;有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高于*万元人民币; *、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 *、未享受住房保障(包括富民安居、牧民定居、抗震安居、拆迁)和房改政策。 (二)城镇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具有申请地城镇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 *、已与申请地就业单位签订*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收入情况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三)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家庭成员均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居住*年以上;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人与本县就业单位签订了*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年以上; *、收入情况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按照县委、政府规定引进人才,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秀人才的界定由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方能有效。 (五)各乡(镇)机关和站所干部职工、乡(镇)学校教师、乡(镇)卫生院职工由各自主管单位确定审核。 (六)可可托海镇公共租赁住房由可可托海镇人民政府审 核确定。 (七)除上述保障范围外,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劳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也可作为申请对象。 第二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县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细则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三)已领取棚改拆迁补偿金及安置房屋的; (四)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房等)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或告知原因。 经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 (三)审核认定及公示。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拆迁征收办、安居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社会保障享受待遇、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经各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及确定名单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及确定名单通过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日,审核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公示期满,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待住房有空缺时及时予以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确定名单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居委会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的内部设施由承租人负责、公共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约。 第四十一条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在社区公示栏、电视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四十三条由于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及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报告并退出。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在公租房分配、管理中,因地制宜制定互嵌式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明确各民族互嵌比例,引导不同民族住户在同一小区内同栋同单位互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每年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拆迁征收办、安居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年审,将年审工作纳入小微权力的监督,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继续承租;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停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退房有困难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以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个月。在延长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 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公共租赁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闲置、出借、转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暖、燃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也可以由监管单位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残疾人或低保户,按照富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富发改价格〔****〕**号)的规定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一般户,按照富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富政发〔****〕**号)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公共部位的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在乡(镇)干部职工、教育、卫生院职工等群体相对集中区域安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主体;面向相对偏远学校教师、卫生院职工供应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教育、卫生部门或者学校、卫生院作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主体;可可托海镇人民政府作为可可托海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主体。 第五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承租人累计*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四条承租人按本细则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虚假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停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实物配租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可要求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对承租后发生出借、转租、闲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停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三年时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承租人拒不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永久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出租人可要求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第五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富蕴县廉租住 房管理办法》自本细则试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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