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法典第三讲】婚前重疾该不该告知?婚后一方借款是否共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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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友患有重大疾病,与娜娜恋爱时并未告知她患病情况。结婚登记后大友病发,并经医院诊断已无治愈可能。娜娜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吗? 答:娜娜可以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如果娜娜无过错,还可就此向大友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在可撤销婚姻中增加了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法定义务。该部分规定可以保证婚姻双方对于婚姻的知情权,以及对于婚姻的自主选择和决定权,避免婚姻因此触礁。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保护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意愿结婚的人,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 问:小婷和明浩结婚后,明浩与方总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万元,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明浩的签字,小婷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小婷需要承担共同债务吗? 答:如果小婷没有追认,小婷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与明浩共同承担债务。《民法典》第****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问:鹏鹏和娉婷两人感情不和,娉婷向法院起诉离婚,鹏鹏不愿和娉婷离婚。因二人未有法定离婚情形,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娉婷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双方离婚。收到判决书后两人分居一年多,鹏鹏长期不回家,也不和娉婷联系,娉婷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吗? 答: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民法典》第****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却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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