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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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浦东社区沿河支路**号罗湾锦苑*幢*** 二、 基本情况根据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报告的线索,经调查,现查明,浙江******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WZZR-*********)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年*月**日本项目开评标,浙江******参与并中标。浙江******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份业绩合同,其中与******、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上******、江******、******等签订的*份业绩合同,经核实查明,该*家公司均未与浙江******签订上述合同,上述*份业绩合同均系虚假材料。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所证实:(*)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标公告;(*)浙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证明;(*)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上******、江******、******的协助调查复函。浙江******提供的虚假材料系采购文件重要评分内容,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且伪造的业绩合同份数较多,影响恶劣。浙江******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浙江******相关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询问调查。本机关于****年*月** 日浙江******送达了《温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财采罚告〔****〕*号),告知了拟******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浙江******于****年*月**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审查,浙江******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机关认为浙江******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年**月**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陈先生、胡女士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温财采罚〔****〕*号正文.doc**.*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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