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关于株洲湘江新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勘察项目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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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湘江新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勘察项目招标文件 澄清通知(三)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现对株洲湘江新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勘察项目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问*:在招标文件格式文件里,关于财务状况表章节中,备注中提到“本表后附申请人****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是否提仅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即可? 答:是的,附投标人****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只需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即可。 问*:在投标保函格式中,由于银行在出具相关保函中,有其固定的格式条款,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保函格式有区别,是否视为满足要求?如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如下: 银行保函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施工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有效期截止日为年月日,本保函到期后自动失效。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我行对应担保责任解除。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本保函未经我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本保函项下争议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答:不满足要求,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执行。招标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监督单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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