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宁海县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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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海县****年*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受理时间本次申请期为****年*月的前**个工作日(*月*日至*月**日)。二、申请条件符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第六条、第八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三、申请方式为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标准,提高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书填报的准确性,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一)登陆网址(http://***.******.***.***/login),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填报,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书。(二)下载生成的申请书、自评表,打印后,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根据系统提示,点击“医疗机构(点击访问)”或“零售药店(点击访问)”链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正式申报。(也可直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网址:http://***.******.***.cn/)。(四)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宁海县”,在搜索栏中搜索“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上传(扫描或拍照)已盖章的自评表、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操作注意事项详见附件*。宁海县受理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号宁海县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楼**号窗口,联系电话:********。四、其它事项(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经办机构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附件*、附件*。(三)其中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附件:附件*:甬医保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附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操作注意事项.docx附件*: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docx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自选商业软件).rar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宁波医保云系统).rar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