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威远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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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威远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第***号),拟征收威远县新店镇永红村**组、**组、**组,永政村*组,永华村**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威远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威远县新店镇永红村**组、**组、**组,永政村*组,永华村**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号)文件规定执行;人员安置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内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号)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标准和办法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申请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持不动产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店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本公告期满后,将由威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威远县新店镇永红村**组、**组、**组,永政村* 组,永华村**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威远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附件 威远县新店镇永红村**组、**组、**组,永政村*组,永华村**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威远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第***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号)以及《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号)、《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内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号)、《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号)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威远县新店镇永红村**组、**组、**组,永政村*组,永华村**组土地,合计**.****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项目。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号)文件规定进行测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此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应安置人员,按照川办函〔****〕**号、内府发〔****〕*号和内人社发〔****〕**号文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安置。 (二)住房安置:此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威远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