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6.486%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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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北交互联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S******D************项目名称
北京首********.***%股权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以下出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北京首******账下投资性房地产华远大厦*层**、**号,面积****.**平方米,北京首******成立时北京阳******(曾用名:北******)以净资产出资,其中包括该房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证载权利人为北京阳******(曾用名:北******),未做产权变更;(*)北京首******拥有位于驼房营住宅小区(梵谷水郡)项目**#楼*—*层公建房屋及*#、*#楼地下**套产权房的经营管理及收益权,未在北京首******账表体现,属表外资产。该房产产权持有******。****年**月**日,******与北京首******签订《“电子城驼房营住宅小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成立联合项目部,共同运作电子城驼房营项目。项目净利润(含可售共建面积分配)******得**%,北京首******得**%(该项目已经售罄)。项目售罄后,项目中的不可售公建权属均******名下。****年*月**日,******与北京首******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将驼房营住宅小区(梵谷水郡)项目不可售公建**#楼*—*层公建(****.**平方米)、F*、F*地下人防车库(***个车位)及*#、*#、*#楼地下**间产权房的经营管理及收益权进行划分,其中**#楼*—*层公建房屋及*#、*#楼地下**套产权房的经营管理及收益权归北京首******所有,并约定在经营管理中,******出具相关手续,******应及时提供。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经营管理及收益权归属北京首******的房产中**#楼*—*层公建部分已出租,*#、*#楼地下**套产权房为住宅的普通地下室配套,由于不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出租。本次评估将已出租的**#楼*—*层公建部分的未来收益权进行了评估;(*)北京******为北京首************。北京******将其名下坐落于朝阳区十里堡乙*号院*号楼的两块土地及其附着房屋作为融资计划的抵押物,土地证号为京朝国用(****出)第*****号和京朝国用(****出)第*****号,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号院*号楼B*-B*层因暂未办理房产证,经核实,产权归北京******所有;(*)******为北京首************。北京枫树置业房屋建筑物中的*、*号公建尚未办理房产证,企业拟于枫树家园二期项目建设完毕后一同办理房产证。被评估单位提供了工程建设资料、竣工资料等权属证明资料,证明上述无证房屋确实为被评估单位所有,并承诺这部分未办理权证资产取得来源合法,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申报评估的面积与实际相符。北京枫树置业于****年*月完成一期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工作,至本次报告出具日,被评估单位尚未开展二期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工作。本次评估已考虑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对本次评估结论的影响,未考虑二期项目已售房地产(包括至评估基准日已结转收入和未结转收入但已经实现预售两部分)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对本次评估结论的影响;(*)北******为北京首************。北******于****年*月于北京市朝阳区禧瑞都项目购置了朝阳区***号院*#*单元****公寓,购置价款**,***,***.**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因计划交易转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北京******为北京首************。北京******于****年*月于北京市朝阳区禧瑞都项目购置了朝阳区***号院*#*单元****公寓,购置价款**,***,***.**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因计划交易转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为北京首******************与国兴******存在纠纷诉讼,纠纷原因为国兴******对双方于****年*月签订的《香河县安头屯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书》、****年*月签订的《香河县安头屯新农村建设配套用地使用协议书》,及****年*月签订的《香河县安头屯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未能履约。关于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年*月*日作出(***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包括原股东)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同意标的企业承继原有的债权债务、权利和义务等;(*)同意在办理本次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首创”字号,且标的企业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不得以“首创”的名义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或使用上述品牌字样;(*)同意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向北京阳******支付应付股利*****.**万元。 *、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