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安徽省博望区薛津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公开拍卖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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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矿出让告字〔****〕第*号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等规定,经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同意,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安徽省博望区薛津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公开拍卖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马鞍山市太白大道****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号(印山东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 三、拍卖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矿山名称:安徽省博望区薛津建筑用安山岩矿。 (二)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 (三)地理位置:矿区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百峰、龙山村境内。 (四)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五)开采范围:本次拍卖出让的安徽省博望区薛津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矿业权范围面积*.****平方公里,由*个拐点圈定,具体拐点直角坐标如下:点号****国家大地坐标系备注***.******.***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标高:+***.**m~*m (六)矿产资源概况: ****年*月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队对该区储量实地勘查,提交了《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薛津建筑石料用安山岩矿资源量分割报告》,****年*月**日由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聘请专家进行了评审,并于****年*月**日印发备案证明(马自然资规储备字〔****〕*号)。 出让采矿权的备案资源量为:建筑用安山岩矿资源总储量*****万吨。委托马钢集******编制《博望区薛津建筑用安山岩矿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利用*****万吨,设计利用率为**%。矿区范围内岩石剥离物****.**万吨本次一并出让,详见竞买须知。 (七)开采规模及出让年限:生产规模为***万吨/年,服务年限为**年(含基建期*年)。 采矿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首次发证之日起计算,首次登记期限为*年。 四、竞拍申请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实缴资本金不低于*亿人民币),具备开采矿产资源、销售矿产品相关经营范围。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年内的(****年*月**日之后被吊销的)。 *.本次竞拍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竞拍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以下资料需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承诺书(原件); (*)竞拍申请人出具无严重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自行登陆信用中国(https://***.******.***.cn/),打印相关信用信息(加盖公章)。 (*)银行保函(原件); (*)银行资信证明。 所有复印件必须是黑白的,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文字、公章要清晰,否则视为废件。竞拍人提交的报名资料需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五、拍卖起拍价及竞价方式 本次采矿权出让采取增价方式拍卖出让,起拍价为******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万元或其整数倍。 六、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产权交易厅 七、竞拍、履约银行保函 委托******评估薛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万元。 *.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万元(其中,竞拍保函*亿元,剩余*****万元为履约保函)。竞得人在公告要求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竞拍保函自动转为履约保函。保函的格式详见出让文件。  竞买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的,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保函的退还:出让人将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未竞得人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竞得人在缴纳完毕合同约定的出让收益后,凭出让人书面通知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八、竞价要求及规则 *.本次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人,少于*人的,出让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拍卖或者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本次拍卖采用现场竞价方式出让,竞买人拍卖会前**分钟凭竞买凭证及身份证明原件入场。 九、竞得人的确定 本次拍卖,以拍卖会现场不低于起拍价的最高竞价者为竞得人。 十、采矿权出让收益收取方式 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日内,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年内付清。 十一、竞得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竞得人另需承担本项目征迁安置补偿、使用林地、原矿山企业搬迁补偿、运输道路改造维护、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费用(具体费用目录详见出让文件),相关费用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交纳。 *.出让前期各类报告(方案)编制等费用(具体详见出让文件)。该费用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拍卖成交佣金**万元,自拍卖会后********账户。 十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方案 *.竞得人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该矿已编制及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建设、开采。 *.竞得人必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将马鞍山建设成为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白菜心要求,竞得人应以打造长三角地区建筑石料示范矿为目标,按照国家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设计和建设,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修复改善矿区环境,做到零污染、零排放。竞得人需在首次发证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 *.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严禁越界、越层开采。 *.竞得人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按省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生产开采过程中,竞得人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应交税费。 十三、竞得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矿业权投资属风险投资,因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不能继续开采的,以及因矿场占用、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等因素造成开采无法实施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本次出让采矿权提供的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文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备案文件等均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虽经主管部门备案,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采矿权出让后,矿区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土地、林地使用权(征占用)、项目核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按照自然资源规划、经信、发改、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申请办理,费用由竞得人承担,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矿产资源开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且采矿权办理登记前置审批要件涉及产能核定审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 *.矿区范围涉及林地,需进行林地征占用审批,审批手续如不能完成,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出让人和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 *.矿区范围内可采资源因安全距离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实施爆破开采或被禁止开采,由此可利用资源数量减少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四、特别约定 *.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期限届满或在出让期限内采矿权人经依法批准扩大生产规模,出让的允许开采范围内资源储量提前开采完毕,采矿权自行终止,矿山无条件关闭。受让方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如出让期届满,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出让资源量未开采完毕的,受让方可以按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不另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区及周边厂房、民宅、线杆、坟冢等拆迁、土地、林地征收等,由博望区政府组织协调解决,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竞得人在成为采矿权人后,在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博望区矿山整治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求,消除矿山安全隐患,解决石料开采加工及运输过程中的噪音及粉尘污染;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竞得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竞得人需承担运输道路改造和维护费用及超限运输源头管理的设备投入。 *.本次出让资源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依照相关规定交纳。 *.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交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向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准备齐采矿登记资料到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该采矿权是为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砂石料供应所设,产成品流向和销售价格必须接受博望区相关部门监管。为保证产成品流向和销售价格受控,竞得人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货运车辆出场称重数据须接入相关联网监管平台,接受相关单位监管。竞得人须依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费,并服从博望区砂石资源源头监管和治超等相关规定。 *.本采矿权终止后政府无偿收回,竞得人需在采矿权终止之日起*个月内进行清场,自行拆除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竞得人的资产,出让方不予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视同放弃该资产,无偿交出让方处置。 **.凡参与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申请人,视为对本方案所有条款的完全响应。 十五、《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 拍卖竞价结束,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公示**个工作日之后无异议的,竞得人应于公示期满后**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或拒签《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采矿权,并按照《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竞得人未在公告要求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剥离物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让人有权提取*亿元银行保函金额(或没收*亿元竞拍保证金),作为缔约过失或违约赔偿,出让人另行组织该采矿权出让。 *.竞得人逾期支付第一笔应缴出让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向出让人支付*‰滞纳金,竞得人在收到出让人书面催缴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缴纳的,将依法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需按成交出让收益总额的**%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竞得人逾期支付第二笔应缴出让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向出让人支付*‰滞纳金,竞得人在收到出让人书面催缴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缴纳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没有在首次发证之日起三年内申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的,出让人将暂停办理采矿权的延续登记手续,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七、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在竞买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竞得人未在公告要求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剥离物出让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履行的; *.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骗取竞得资格的;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出让文件、《成交确认书》规定的行为。 十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若对本次拍卖出让的采矿权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内(工作日工作时间)以书面材料形式向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提出。 十九、咨询报名时间、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到拍卖公司(马鞍山市太白大道***-*号***室)领取出让文件、办理报名、资格审查相关手续。 二十、其他事项 (一)安徽省博望区薛津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具体事宜由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办,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办。 (二)本次拍卖的有关规定及未尽事宜详见报名时索取的《安徽省博望区薛津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文件》(含拍卖出让公告、竞买须知、承诺书、资格审查表、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矿区概况等)。 (三)公告期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次拍卖出让公告最终解释权为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联系方式: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马鞍山市太白大道****号 联系人:吴代安 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钧 联系电话:****-*******、*********** *.****** 地址:马鞍山市太白大道***-*号***室 联系人:秦正平周红 联系电话:**********************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特别提示:根据马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凡已报名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需自行下载好安康码,拍卖会当天只能一人凭安康码、行程码进场参加交易,并做好个人防疫防护。如安康码、行程码有异常情况,导致不能进场参加竞拍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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