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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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核查,决定对南沙区内******等**家使用单位的***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停用处理。  特此公告。 附:****年度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第一批).xls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联系人:何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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