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关于对【苏州仁东医学检验实验室新建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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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明溪路**号 邮 编:****** 联系单位: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文时间 相关附件 * 苏州仁东医学检验实验室新建项目吴开管委审环建〔****〕**号****/*/**附件一   附件一: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吴开管委审环建〔****〕**号  关于对苏州仁东医学检验实验室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苏州仁******: 你单位委托苏州******编制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编制人员:沙晶晶,信用编号:BH******;编制人员:陈佳营,信用编号:BH******)。经组织专家评估(苏格评估〔****〕**号),对该项目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单位在苏州吴淞江大道***号*幢*层部分区域项目可行。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年进行高通量测序检验*****例、病理诊断*****例、Sanger测序检测****例。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吨/年)接入市政管网,通过河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二)项目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生物安全柜收集通“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经**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环评报告的要求,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具体考核指标:非甲烷总烃、二甲苯。加强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达标,厂界不得有异味。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区标准。 (四)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弃样本、废一次性枪头、废玻片、废离心管、废试剂包装瓶、废PCR小管、废手术刀、实验室废液、废手套、废活性炭、废采血管、仪器维护废液、废病理蜡块等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的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行中总平面布局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三、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吨、COD≤*.**吨、氨氮≤*.***吨、总磷≤*.***吨、总氮≤*.***吨。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四、建设单位是本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自收到我单位批复后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之规定及时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做好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等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如本项目所涉及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标准。 六、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还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单位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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