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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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法定代表人:何积秀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浮溪村****年*月**日,******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积秀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将部分红土矿原料堆放于******二期填方地块内,堆放场地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堆场周边粉尘较明显。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一)****年*月**日你公司环保科长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何积秀身份证复印件;*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法定代表人何积秀******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二)****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法定代表人何积秀询问笔录以及《宁德市环保局******年产***万吨粗镍铁合金及深加工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市环监〔****〕**号)中确定的“原料堆场应按照规范设置围堰,并建设遮雨棚等防雨、防渗措施”******将部分红土矿原料堆放于******二期填方地块内,堆放场地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堆场周边粉尘较明显的违法事实。(三)****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法定代表人何积秀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积秀身份证复印件、环保科长林*翔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规范堆放原料,减少粉尘排放。我局将会同宁德******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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