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储备用地临时围墙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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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正文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项目管理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项目名称:  储备用地临时围墙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 WCCG-************   *.合同标的及金额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 储备用地临时围墙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工程监理服务根据采购人对望城区域内已完善手续储备用地的项目要求,针对储备用地临时围墙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每个项目围墙设计要求以及监理服务范围和任务目标,完成储备用地临时围墙工程监理服务工作。项***.*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万元整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报价折扣率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服务付费内部操作细则》的通知”(望财办〔****〕**号)文件要求,依据此文件中的收费标准及折扣要求计算监理费金额,再以计算所得的监理费金额为标准报折扣率(折扣率等于折扣)*.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 履行期限: ****-**-** —— ****-**-** *.* 履行地点:望城区*.*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采购人要求,在采购人提出任务通知后,完成对储备用地临时围墙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结算方式 *.* 资金支付方式:本项目根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之间实际签发的项目情况,按单个项目预签合同,据实结算,每次的合同款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 *.*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号)文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具有监理资格的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基本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人应有本工程所在地政府备案手续;监理项目部应有成立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应有任命书、执业资格证书;其他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专业而有效可行的咨询意见,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整地移交给委托人,人为损害的照价赔偿。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监理人必须赔偿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常驻工地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协助监理人解决办公室、宿舍及就餐问题,费用由监理人自理。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双方约定,如果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建议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协调。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每人次承担监理报酬 *%且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合同,监理人必须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委托人据此提前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根据双方确认后的监理人已完成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但监理人违约除外)。 *.违约责任*.*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除本合同第**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 *.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其他合同文件。**.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服务期限为一年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其他条款*.*合同当事人(*)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合同价款*.*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货物的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运输和保险*.*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运输一切险。*.质量标准和保证*.* 质量标准(*)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保证(*)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合同价款支付**.*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伴随服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违约责任**.*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除本合同第**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合同中止与终止**.*合同的中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合同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通知**.*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合同未尽事项**.*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路***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号领智工业园第A*栋***房 法定代理人: 舒志清 法定代理人: 黄星 委托代理人: 崔崇 委托代理人: 马俊东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报价资料.pdf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n/gp/gpcategory/show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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