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医院信息平台及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系统改造项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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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关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医院信息平台及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系统改造项目(项目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文链接地址江******关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医院信息平台及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HC****-GZ-G***)电子化公开招标的答疑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XHC****-GZ-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医院信息平台及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系统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一、质疑事项*: *、投标人所投的产品通过以下测试:(*)LIS系统通过了IHE 中实验室检验工作流、实验室标本条码管理、临床检验结果共享、实验室检验结果共享集成模式专项测试的,每通过一个测试的,得*.*分,最多得*分。(*)PACS 系统通过IHE中访问放射信息、关键图像注解集成模式专项测试的,每通过一个测试的,得*分,最多得*分。(*)医院信息集成平台、电子病历、重症监护*个系统通过IHE集成模型测试的,每通过一个测试的,得*分,最多得*分。 事实依据:*、IHE是Integrating the Healthcare Enterprise的缩写,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定名。IHE目前并不是一个组织,也没有正式命名为标准,而是一个活动,由其发起单位,如北美放射学会(RSNA)、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学会(HIMSS)等组织活动。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开展《区城(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与《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等测评。在有国家组织的互联互通标准测试前提下而采用既不是标准也不是国内正式组织的IHE互联互通测试作为技术评分项,并且严格限制了集成模式和功能角色测试数量,具有一定的局服性,且不具有权威性。 *、本项评分针对本项目中预算比重较的核心产品: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和电子病历只需要通过IHE测试,针对预算比重较少的LIS和PACS系统却规定了专项测试要求,评分设置不合理,带有以特定指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嫌疑,违反了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潜在供应商造成歧视待遇。 关于质疑*的答复: *.IHE测试认证是医疗信息产品互联互通集成共享认证,主要认证产品是否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联通性,以及是否能和其他系统信息共享。自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医学装备信息交互与集成分会(IHE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家公司、***套产品、****个功能角色参加了IHE测试,其中****个功能角色通过测试,该认证在医疗信息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IHE专项测试跟业务需求有关,与系统的预算比重无关。根据系统功能定位以及临床科室需求,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和电子病历等通用平台,满足通过IHE测试,具备良好的兼容性、联通性以及信息共享能力要求,因LIS和PACS系统有具体专科功能要求,所以要进行专项测试,以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 *.此评分项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满足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本评分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质疑事项*: *、投标人所投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具有服务总线产品自主开发能力的,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中须包含“服务总线”相关文字表述)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投标人所投一体化医生电子病历具有:重复诊疗监管,重复用药提醒,重复检查提醒,重复检验提醒自主开发能力的,每提供一项得*分,最多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中须包含“重复诊疗”、“重复用药”、“重复检查”、“重复检验”相关文字表述)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采用主动申报的方式,名字都是由申请厂商来提供的,会出现同一产品各个厂商著作权名称各不相同的情况,本项目评分标准针对产品特定名称设定评分标准不合理。 *、本项目技术参数中对于“一体化医生电子病历”并没有重复诊疗监管,重复用药提醒,重复检查提醒,重复检验提醒功能的要求,此评分与建设功能需求无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关于质疑*的答复: *.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投标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主要是证明所投软件产品是正版软件,而非盗版、破解软件。“服务总线”是信息集成平台实现将各种异构系统无缝连接的的关键技术,评审依据中“证书中须包含‘服务总线’相关文字表述”,是指只要软件著作权证书有类似“服务总线”描述即可,并未限特定名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本评分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因此要求一体化电子病历具备“重复诊疗”、“重复用药”、“重复检查”、“重复检验”等不规范医疗行为的提醒功能,且此评分项内容为优于采购需求的功能,设置该评分项是从医院管理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本评分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三、质疑事项*: *、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制造商的一体化医生电子病历具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管理研究所认证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评测案例,提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管理研究所认证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评测*级及以上的案例, 每提供一个得*.*分,最多得*分;提供电子病历*级评测案例,每提供一个得*.*分,最多得*分;此评分项满分*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目标为“顺利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五级,争取通过六级标准。”此项评分满分为*分,但是提供电子病历*级案例最多得*分,提供*级评测案例最多得*分,评分设置不合理,且自****年开始评定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至今仅有**余家医院通过了*级及以上评测,能按评分提供*******在行业内极为少数,有明显的倾向性,带有以特定指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嫌疑,违反了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关于质疑*的答复: 本招标文件中的采购目标明确规定:“顺利通过国家卫健委三级甲等医院等级评审、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甲等测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五级标准,争取通过六级标准”,评级工作关系到医院高质量发展,供应商提供通过评级案例越多,证明其实力越强,完成目标才有保障。依据《释义》第二十条:“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定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该评分项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满足该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本评分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四、质疑事项*: 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在“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应急处理、安全开发、 安全运维”这四项内容中 ,每包含一项得*分,最多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分标准在信息安全方面对I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均设有评分要求,属于同一类资质证书重复计分。本项目主要为应用软件建设项目,在本项目的评分中设置“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的要求,与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并无实质性关联。 *、除了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办法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也具备颁发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的资格,该项评分指定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带有以特定指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嫌疑,违反了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删除该项评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关于质疑*的答复: *.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号)要求,医疗机构需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做好医疗数据安全存储和容灾备份,防控患者医疗信息泄露风险。该评分项是信息安全角度出发,一是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是为保障建设过程中的医院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是对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的基本资格、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服务过程能力等方面评价的认证。I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对组织机构单位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方针和策略,采用风险管理的方法进行信息安全管理计划、实施、评审检查、改进的信息安全管理执行的工作体系评价的认证。两个认证的性质和内容不相同,系不同类证书,不属于重复计分。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本项目涉及**个系统的接口开发、业务集成以及运维管理等服务,项目建设专业性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较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主要认证机构是否具备“信息系统安全开发、安全集成、安全运维、应急处理”等服务,其服务内容与《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信息系统建设的“三同步”要求一致,切合工作实际。 *.此评分项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满足该条件,并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满足技术参数和采购项目要求即可参加。此评分项是从信息安全角度出发,保证项目实施过程医院的网络、系统、数据、运维等安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本评分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五、质疑事项*: *、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制造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一级的,得*分,二级的,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目前行业内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据行维护标准ITSS符合性一级资质******,该评分带有明显限制性和倾向性,属于以限制性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极大地违反了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质疑*的答复: ITSS认证证书是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最佳实践的总结和提升,全面规范IT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此评分项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满足该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且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满足技术参数和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故本评分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答疑公告为原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和答疑及更正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和答疑及更正公告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赣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号中创国际城*号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霏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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