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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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镜市监罚字〔****〕**号当事人:芜******等**家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附后 住所(住址):附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庆国等**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附后 联系电话:附后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无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 ****年*月*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通报,称芜******等**家公司连续*个月未开业,******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年*月*日,经报区局领导批准,对上述**家公司立案调查,并指派程召来、朱维威负责调查此案。****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局按照上述********住所,逐一进行了现场摸排核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采集了相关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芜******等**家公司均已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近两年未进行企业年报,近两年无纳税申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份:******未在公司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证据*: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张:************住所经营的事实; 证据*:实地核查记录表各*份,共**份:******未在公司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证据*:办案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近两年的企业年报记录表各*份,共**份,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未参加企业年报的事实、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的事实; 证据*: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科提供的、税务局出具的税务反馈表*份:证明上述当事人近两年内无纳税申报记录的事实; 证据*: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份及名单*份:证明已将拟清理******的事实。 我局案件调查终结后,按法定程序于**** 年* 月**日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镜市监处听告字【****】**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持续停业超过*个月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上述**家公司营业执照。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docx 拟吊销第三网格名单名录 即吊销**名单.xls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零二一年 六月十六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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