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泰兴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TXS20210430308)招标文件澄清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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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TXS***********)招标文件澄清纪要各投标单位: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太阳总辐射和紫外辐射: (*)紫外辐射传感器:*)阻抗:**Ω (V)、*)工作温度:-**-**°C、**)重量:*.*kg、**)电源:AC***-***V,**/**Hz,**W、**)功耗:**W、**)输出电压:±**.*V。 (*)太阳时数传感器:*)输出 *-*V (脉冲)、*)电源 ***.******.***、*)尺寸mm*** (W) x *** (L) x *** (H) (可选基座)、*)重量*.*kg。 (*)数据采集单元:*)工作环境温度:**~**℃。 我单位对此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以下内容: (*)紫外辐射传感器:“*)阻抗:**Ω (V)、*)工作温度:-**-**°C、**)重量:*.*kg、**)电源:AC***-***V,**/**Hz,**W、**)功耗:**W、**)输出电压:±**.*V。” (*)太阳时数传感器:“*)输出 *-*V (脉冲)、*)电源 ***.******.***、*)尺寸mm*** (W) x *** (L) x *** (H) (可选基座)、*)重量*.*kg。” (*)数据采集单元:“*)工作环境温度:**~**℃。”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号评标标准质控保障(**分)质控能力(*分)质控实验室*分:投标单位自有用于质量控制的 CMA 实验室(认证范围需包含挥发性有机物)且在“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公开检测能力的得 * 分;投标人无自有实验室,有委托的(提供的CMA 资质认定证书上单位名称和投标人不一致的,均视为委托实验室)得 * 分;没有实验室且未委托实验室的不得分。(须提供平台登记证明、委托协议(如有委托)、实验室资质证书)。我单位对此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如下:条款号评标标准质控保障(**分)质控能力(*分)质控实验室 * 分:投标单位自有用于质量控制的 CMA 实验室(认证范围需包含挥发性有机物)且在省级或直辖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公开检测能力的得 * 分;投标人无自有实验室,有委托的(提供的 CMA 资质认定证书上单位名称和投标人不一致的,均视为委托实验室)得 * 分;没有实验室且未委托实验室的不得分。(须提供平台登记证明、委托协议(如有委托)、实验室资质证书)。三、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在线VOCs监测系统: ▲***.******.***捕集管采用特殊金属材质,确保对挥发性有机物充分捕集,防止升温降温导致的石英等材质管体破碎。(需提供专利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限定具体的特殊金属材质,未限制特定的专利,不具有指向性。现将本条款修改为捕集管采用特殊金属材质,确保对挥发性有机物充分捕集,防止升温降温导致的石英等材质管体破碎并修改为非资格条款。 四、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在线VOCs监测系统: ▲***.******.*** 全自动绘制臭氧生成等浓度曲线(EKMA),实时、可视化反映臭氧与前体物的关系。准确的反映高活性物种对臭氧生成的贡献,指导不同条件下制定科学的消减方案。 现将本条款修改为非资格条款。 五、本项目开标时间调整为****年*月**日上午*点,地点调整为泰兴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四室(泰兴市文昌东路**号)。 该澄清纪要列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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