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医疗机构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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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南浔区菱湖镇东河村、建丰村、城镇、菱东村、南双林村、南浜村、射中村、费介埭村、竹墩村、思溪村、勤俭村、六堡里村**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主要负责人,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附件:南浔镇区菱湖镇**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信息列表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年*月**日*******-*****-***-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