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王元芹、秦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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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芹、秦美丽因保管不善,将沂房字第******、******号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元芹、秦美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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