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场地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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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环建﹝****﹞***号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地块场地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编制的《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地块场地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鹿城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号)、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条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建议,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二、项目位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地块,异地修复中心位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地块。土壤修复面积约****.*平方米,土方量约位****.*立方米,地下水修复面积约*****.*平方米,最大修复深度*米。异地修复中心面积约为****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治理目标见项目环评报告书。三、项目拟建地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的二级标准;苯、二甲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乙苯、二氯乙烷等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前苏联环境标准。项目拟建地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Ⅲ类标准,项目拟建地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中的Ⅲ类标准。项目拟建地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中的*类标准;异地修复中心临会展路一侧执行*a类标准,其他执行*类标准。评价范围土壤参照执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A级标准。四、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管网,施工废水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管网,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无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说明计算确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新改扩建二级标准。施工场界噪声执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噪声限值。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及修改单内容执行。五、按环评要求妥善治理或处置施工期和异地修复过程各项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六、修复后土壤应可管控、可追溯,临时暂存期间做好相应防渗措施,并明确最终去向。废水处理污泥须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如属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七、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修复完成后,应向我局申请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备案。八、项目施工阶段应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理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抄送:鹿城区环保局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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