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地净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产9亿平方厘米彩印凹版建设项目阶段性作出验收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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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亿平方厘米彩印凹版建设项目阶段性作出验收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年*月**日起,*个工作日。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通讯地址:温州市惠民路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文 件 名 称文 号时 间全 文 关于******年产*亿平方厘米彩印凹版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号**** 年*月**日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