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温州市站前东小区地块立体停车库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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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环建﹝****﹞***号关于温州市站前东小区地块立体停车库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温州市******:你单位要求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站前东小区地块立体停车库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站前东小区地块,总用地面积****m*,总建筑面积*****m*。建成后为钢结构,升降式立体停车库,内含管理用房,厕所以及发电机房,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万元,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三、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废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三级标准后,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中心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二级标准。营运期要通过限制车速、禁鸣喇叭、严格控制夜间作业、设置绿化带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场界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中的*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中的相应标准。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抄送:鹿城区环保局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