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关于长春市启达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吉林米醋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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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厅相关要求,我辖区长******生产经营吉林米醋(其他液体调味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工作已依法处理完毕,现将处理相关工作报告如下:一、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对标称生产者长******生产经营吉林米醋(其他液体调味料)进行抽样检验。现将抽检不合格吉林米醋(其他液体调味料)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标称生产者长******生产的吉林米醋(其他液体调味料)。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SB/T*****-****《配制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经调查,当事人于****年*月*日生产的吉林米醋共计***袋,以*.*元/袋的价格销售到延吉市,销售金额共计***.**元,该案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严格遵照工艺流程,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进一步完善原辅料投放管控等相关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二、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情况(一)抽检基本情况标称生产者长******生产的吉林米醋(其他液体调味料)。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SB/T*****-****《配制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风险控制情况于****年*月**日,执法人员到长******现场检查。该单位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单位厂区无人员出入,厂房紧锁,未发现有生产迹象。负责人介绍:“现在处于停产状态,被抽样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被抽样批次产品的相关材料现场均未提供。该单位启动召回程序。*.行政处罚我局于****年*月**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年*月**日,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排查整改经排查,当事人在组织生产时,由于员工计量计算错误,导致产品抽检中不合格。要求当事人严格遵照工艺流程,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进一步完善原辅料投放管控等相关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该单位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