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焦环文〔2021〕36号—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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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现将《焦作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焦作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工作的建设用地地块。本规定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以下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号)《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号)规定的拟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使用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补充规定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原土地用途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陆地水域用地等,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类指南》中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现状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初步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按照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历史上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地块相关资料缺失、缺少判断依据。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密度、深度、监测因子、监测方法的确定均应符合国家、省出台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三、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补充规定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评审会参加人员包括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评审专家、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调查单位、检测单位的相关代表人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调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和现场采样分析人员必须参会接受询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邀请专家、通知市自然资源部门参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本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参会,协调污染责任人、报告编制单位筹备评审会会场。会场布置本着节约原则,一切从简。评审会邀请的专家,原则上初步调查报告不少于*人,详细调查报告不少于*人,复杂或高风险地块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四、工作职责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对于依法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主动启动调查,并积极配合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图纸、报告、记录等相关资料,帮助协调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工作。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申请人承诺书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等材料。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调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要求填写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由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随调查报告一并提交至市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机构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编造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评审工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正确使用国家土壤管理信息平台,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家土壤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账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情况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报告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审核是否属于业务的受理范围、申请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复审通过的,于*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会议具体时间。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召开评审会议,正确使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的账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变更、规划用途、有关用地审批等信息,并出具核实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复核,推荐本行业专家进入专家库。核实用地性质时,应与《分类指南》中的用地性质一一对应。五、联合监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储备计划、供地计划等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地块基本信息,地块基本信息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历史用途、规划用途、是否属于用途变更等(见附件)。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出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与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信息一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双方应于每年*月底前和*月底前完成信息共享。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同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及各自职责,严把建设用地准入关口。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土地使用人、污染责任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除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外且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土地使用人、污染责任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主动核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完成情况,符合核发条件的,方可核发。对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焦作市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关注地块清单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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