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新闻】7月1日,《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我们一起行动,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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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文明是一座城市的灵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长治始终在路上。从*月*日起,《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全市上下同心共建文明城,一起向不文明行为说“不”。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我市特制定了《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条例》分为*章,包括总则、倡导与鼓励、基本行为规范、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了综合性、创新性、实用性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条例》中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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