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沙县金沙东路及其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金沙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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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三明市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沙县金沙东路及其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金沙路段)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沙县金沙东路及其北侧道路建设项目(金沙路段),位于凤岗街道北门村、东山村。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土地勘测定界图。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征收沙县凤岗街道北门村水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公顷;凤岗街道东山村林地*.***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公顷、未利用土地*.****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公顷。拟征收的凤岗街道北门村土地已承包到户,凤岗街道东山村土地未承包到户。三、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号)以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东山村、北门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园地(经济林地)为*.**,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为*.*。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凤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四、安置途径*.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号)。*.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口*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五、异议反馈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六、补偿登记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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