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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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湖州************、湖州南浔善琏欣鸿龟鳖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系于 ****年**月**日前成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在每年*月**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但上属单位截至****年*月**日止,上述***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故决定将上述***家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名单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