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界环罚〔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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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界环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界首市光武园区繁兴四路法定代表人:闫******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两条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南侧车间内造粒生产线末端磨头挤出段未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仅安装抽气管道,南侧车间造粒生产区域没有完全密闭,部分废气未经收集直接外排。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闫鑫身份证复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界环罚告〔****〕**号)告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界环罚听告〔****〕**号)告知******于****年*月**日提出听证申请,于****年*月**日组织听证会,你公司提出及时整改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是很大,希望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于处罚。我局于****年*月**日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你公司听证提出的请求不予认可。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依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裁量标准处以贰万元罚款。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收款银行:中行界首支行户名:界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