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江阴高级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监理)的答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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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答疑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如下:***.******.***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本招标项目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设计服务的;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年版)都没有此条规定。本条款限制设计单位参与监理投标,违反招投标法,属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请招标人予以核实,取消此条款。
回复:按澄清说明文件执行。
二、澄清说明
根据有关要求,江阴高级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监理)现发布以下澄清说明: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招标项目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设计服务的;
(*)与本招标项目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投标人近 *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 年的。
现调整为: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特此澄清。附件:招标文件正文.pdf澄清答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