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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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视频-[article.video]-start 文章内容 汤阴县安兴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XBKXM*M法定代表人:武清利地址:汤阴县韩庄镇中张贾村一、违法行为****年*月**日我局委托河南******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了现场检测。经河南******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鑫利环检字[****]***号)显示:你单位*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按照要求气液比应为***.******.***,实测值为*.**,不符合《加油加气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要求。以上事实有:*、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我局于 ****年*月**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类专项处罚裁量基准表计算,******罚款金额为*****元。****年*月**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伍万贰仟元(¥**,***.**)的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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